《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规定 1、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2、人犯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时,应当及时通知人犯。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人犯回家探视。 3、人犯近亲属给在押人员的物品,须经看守人员检查。 4、第三十一条看守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人犯发收的信件可以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可以扣留,并移送办案机关处理。 5、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被羁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会见、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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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期限扣工资。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羁押期间停发工资。如果工作人员被治安拘留的,其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法院决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也不予补发。
被羁押在看守所,需要家人送钱和衣服。第一次可凭逮捕证可以去给他送500元现金和衣物。现金是存在本人账户上购买食品和生活用品的,一般每月限额消费200食品加100生活用品。逮捕证会寄到他的户籍所在地址,第二次再送就需要被羁押人在里面寄出的接济单才能送进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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