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规定 1、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2、人犯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时,应当及时通知人犯。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人犯回家探视。 3、人犯近亲属给在押人员的物品,须经看守人员检查。 4、第三十一条看守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人犯发收的信件可以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可以扣留,并移送办案机关处理。 5、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被羁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会见、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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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被羁押在看守所,需要家人送钱和衣服。对看守所监管的人犯,必须坚持严密警戒看管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不能有虐待行为。因此家人可以凭逮捕证去给其送去500元现金和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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