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您的咨询回答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等五条第 1款第 1项和第 2款特别规定:对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应准予其行使选举权利;他们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综上所述,并非所有的服刑人员都丧失了选举权。服刑人员是否丧失选举权利完全取决于是否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了政治权利,只有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才没有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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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则有被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
服刑人员如果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有选举权,如果被剥夺了,没有选举权。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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