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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与保密协议

2019-10-13 14:3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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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在线咨询顾问团

2019-10-13 回复

专业分析:

劳动合同作为主合同,应该有双方签字盖章,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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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保密协议也仅就保密事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除身份信息外,劳动合同的其他必备条款均不具备,因此保密协议书不属于劳动合同。 保密协议仅能够证明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不能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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