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不支持精神抚慰金赔偿。《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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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没有精神抚慰金。在工伤赔偿过程中,伤者及其家属提出精神抚慰金,一般不得到仲裁或法院的支持。如伤者及其家属在与单位协商过程中提出精神抚慰金,可与单位协商。在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中,只要有残疾等级,就会有精神抚慰金赔偿。各地都掌握了2000-5000元的残疾等级赔偿标准。
即使劳动者受工伤严重的,一般也没有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有治疗工伤的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等赔偿项目。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是在人身损害赔偿中才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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