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是指国家专门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公证职权,代表国家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司法证明机构;《公证程序规则》第二条规定:“公证处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不受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根据《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机构的职责是办理各类公证事务和相关的法律事务,重点是引导公民、法人依照事实和法律正确设立、变更或终止法律行为,以维护社会主义经济、民事秩序和社会主义法制,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教育公民、法人遵守国家法律,制止不法行为,以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社会主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公证暂行条例》、《安徽省公证条例》规定,公证处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国家公证机构,是事业法人单位,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独立办理公证业务,所出具的公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据《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处接受司法行政机构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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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障性: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的基本生活。2.法定性:国家通过立法,确立在全社会实行社会保险制度,使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3.互济性:社会保险依照社会共担风险原则进行组织,社会保险费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3方负担,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通过发挥社会保险基金兼顾调解作用,分散用人单位和个人风险。4.福利性: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国家通过量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和以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三大抗辩权的行使条件为: 1、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条件: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2、先履行抗辩权行使条件: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3、不安抗辩权行使条件: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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