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专项技能培训,辞职时不需要赔偿专项培训费用,公司内部讲师对内部员工的培训不算专项培训。《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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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辞职,若双方签订了服务期且辞职属于违反服务期约定的,需赔偿培训费。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在试用期内离职的,劳动者一般情况下不需要支付培训费用,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有约定的除外。 1、在试用期期间,劳动者辞职,应当提前三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期间,为劳动者进行一定的培训,如果只是内部的培训,则劳动者提前离职,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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