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52条的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53条的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据此可知,若在期满时仍存在有钱拒不缴纳的情形,强制其缴纳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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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钱交罚金,法院会查是否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如果目前确实没有,可暂缓缴纳。但法院在任何时候只要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都可以随时追缴。
如果法院的罚款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或者没有缴纳完毕,法院会强制缴纳。不能全部缴纳的,法院如果发现犯罪分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就会追缴。但是如果犯罪分子实在缴纳不起,缴纳有困难的,可以选择分期缴纳。如果犯罪分子因遭受到自然灾害或者家属重病得等情况,可以申请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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