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侮辱他人的行为。行为的主要手段有: (1)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讲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粪便泼人,以墨涂人,强剪头发,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而不是指殴打、伤害身体健康的暴力。如果行为人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和行为,则应以伤害罪论处。 (2)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 (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二)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所谓“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公然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如果仅仅面对着被害人进行侮辱,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则不构成侮辱罪。因为只有第三者在场,才能使被害人的外部名誉受到破坏。 (三)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在大庭广众之中进行无特定对象的谩骂,不构成侮辱罪。死者不能成为本罪的侮辱对象,但如果行为人表面上侮辱死者,实际上是侮辱死者家属的,则应认定为侮辱罪。 (四)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但不属于情节严重,只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等情形,如强令被害人当众爬过自己的跨下;当众撕光被害人衣服;给被害人抹黑脸、挂破鞋、带绿帽强拉游街示众;当众胁迫被害人吞食或向其身上泼洒粪便等污秽之物;当从胁迫被害人与尸体进行接吻、手淫等猥亵行为;因公然侮辱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身亡;多次侮辱他人,使其人格、名誉受到极大损害;对执行公务的人员、妇女甚至外宾进行侮辱,造成恶劣的影响等等。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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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人的行为主要手段如下:暴力侮辱人身,暴力作为侮辱手段;用言语侮辱,口头传播被害人的生活隐私和生理缺陷;文字侮辱,公开文字泄露人隐私,诋毁人格,破坏人名誉。侮辱必须公开进行,所谓公开侮辱,是指在第三者甚至所有人面前,或者利用不特定的人或大多数人能听到和看到的方式侮辱人。
行为的主要手段有: (1)暴力侮辱人身 (2)采用言语进行侮辱 (3)文字侮辱。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同时,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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