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首先应当明确,《刑法》对杀人犯和贪污犯在适用自首和立功的规定上没有设定不同的适用条件。在适用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时应当注意:第一,“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第二,对于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第三,“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是减轻还是免除处罚,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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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自首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陈述;例外情况下,虽然不是自动投案,但是如果交代的是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的,也成立自首;立功要求犯罪分子本人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自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未被发现的本人的其他罪行。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后,在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的时候,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使案件得以侦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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