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2、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纳社保费。 3、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该单位工作7年,可要求其支付7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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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单位申请补交社保,或者直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后单位任要补交社保。 2.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议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如果未缴纳保险,则单位违法,劳动者可以以单位没交社保为理由提出立即解除劳动关系。 3.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仍应补交社保。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为单位交一部分、个人交一部分,如果单位补交,个人也应补交。另外,由于单位违法,可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4.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5.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一般情况下,补缴保险的期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视企业情况而定。
可以补缴剩下的年限。参保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如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人自愿,可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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