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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相关法律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对商标注册有异议的处理如下: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书面的异议申请。并且应当提交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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