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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口头协议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能退吗

2022-07-16 20:4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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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7-16 回复

专业分析:

“和房主口头协议房屋交易税等过户费用由我买方承担”,这个约定是否成立存在瑕疵,如果能够证明这个口头承诺无效,而你们之间的定金收据上也没有关于税费的承担,可以结合一般情况理解,房子的个人所得税一般由卖方承担的经验,您就没有理由承担。那么,双方不能达成买卖合同的责任就不在买方,也可以说,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买卖关系不成立。这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那么,买方就有权利要求卖方返还定金。如果最终责任属于卖方,就是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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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私下口头的房屋买卖协议是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由于书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交易内容的凭证,如果没有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容易引起争议,如果因一方的原因导致无法签订买卖合同的,另一方可以要求相对方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特别是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约定口头买卖合同需满足以下条件才有法律效力: 1、口头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约定的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直接损害国家利益; 3、约定的双方没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4、买卖合同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5、合同双方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订立合同的双方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7、双方对约定的买卖意思表示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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