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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销商代位追偿权的规定

2022-10-06 19:4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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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0-06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经销商则表示,代位求偿的前提是第三者对保险标的存在损害行为,其对投保车辆的自燃不存在故意或过失,没有过错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且鉴定结论并没有明确指明系车辆质量缺陷导致火灾,更没有排除使用不当或者老鼠等动物撕咬导致自燃的可能性。所谓“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该行为并不局限于因过错侵权行为而造成的损害。根据鉴定结论,可认定投保车辆自燃是车辆本身零部件自燃引发的,被告作为销售方应对所售车辆自燃后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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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债权人的代位求偿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陈凯茵律师

广东法匠律师事务所

关于债权人的代位权相关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对相对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但权利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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