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生产前后单位连续正常缴纳社保的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产假期间单位正常发工资的,津贴补给单位,如果津贴高于工资的差额补给职工,单位没给工资的津贴全部给职工。也就是说津贴和工资哪个高就给职工多少。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的关系如下: 1、产假工资=平常工资<生育津贴,员工领取生育津贴,但不领产假工资。 2、产假工资=平常工资≥生育津贴,员工领取产假工资,但不领生育津贴。 3、单位已发产假工资,但生育津贴>产假工资,单位可一次性补发生育津贴-产假工资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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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生育津贴原称产假工资,但为了与国际通用术语衔接,1994年改称生育津贴。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生育津贴;而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仍按本人生育前的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产假工资”形成了“双轨”制。女职工生育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补贴等生育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无须再支付生育期间的产假工资。
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不一样。产假工资是职工休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正常发放工资;生育津贴是职工在工作期间所缴纳的生育保险符合享受津贴标准后,由社保机构提供生活费用。女职工休假期间生育津贴高于平均工资时,用人单位即可不支付产假工资;如低于,则要进行差额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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