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2、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3、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5、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6、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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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管辖法院如下确定:侵权复制品的实施地、储存地、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网络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人民法院管辖;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权属纠纷案件中,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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