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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执行地域管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网络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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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侵权案件地域管辖问题上,依据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所确立的“以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为一般,以侵权结果地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原则虽有所改进,但依然存在以下缺陷: 1、以被告住所地作为地域管辖的标准,忽视了网络侵权案件中被告住所地与侵权行为关联度较低的现实和认定困难的问题。 2、以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为一般,而以侵权结果地管辖为例外的传统管辖原则,如果遇到多个法院同时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依据什么样的原则、标准、顺序来确定管辖法院?立法的不明确容易产生管辖权争议--出现多头管辖或者无人管辖的局面。当事人诉权难以得到保障,权益难以实现。 3、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当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人民法院和原告发现该侵权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时,有可能导致原告滥用起诉权侵害被告合法权益,法律对此缺乏救济途径。
1、诉讼管辖地: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可以在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2、被告:允许原告仅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网络侵权案件应当由原告住所地法院优先管辖,在原告住所地法院为不方便的情况下,可由行为地法院管辖。网络侵权行为地的确定应区分侵权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地,并可以计算机终端所在地、ICP服务器所在地及是否有意利用等作为参考因素。《》第29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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