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同未签订的有关规定是存在的,具体如下: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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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也可存在劳动关系。如果没有劳动合同,但是有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单位为劳动者申请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等资料的,可认定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
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存在的误区:试用期过后再签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先收押金;临时工不签劳动合同;错用竞业禁止和脱密期条款;终止劳动合同也要经济补偿;将退工手续办理视为单位的权利并以此作为谈判砝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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