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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欠乙10万元,甲因生意失败,身无分文,到期无法归还乙;而丙曾向甲借款12万元,

2019-05-14 12:2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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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亦辉律师

2019-05-14 回复

专业分析:

乙可以行使代为求偿权。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属于债权人权利的实体权利,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属于自己的到期债权而危害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时,该债权人可依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着眼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属于自己的债权,债权人就可以行使自己的代位权。(二)债权人代位权的特征二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要件按照《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应当具备相应要件,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了提起代位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债权。(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没有合法债权的存在,就没有代位权的存在。如果在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就不可能产生债权人代行债务人的权利。代行者如果与被代行者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则代行者即无代位的基础。债务人有债权存在是债权人代位行使的必要条件,如果债务人对于他人无债权存在,或其债权已经行使完毕,债权人就不能代位行使权利。(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且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司法解释第13条认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怠于行使权利是说应行使并能行使而不行使,其有无故意过失或者其他原因,在所不问。(三)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这一要件要求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即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应当已经到期,次债务人应当对债务人履行债务。(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谓专属的权利是指专属于债权人所有。不得转让或者抵押,不是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即不得是非财产权性质的身份权或者人格权,也不是基于身份权或者人格权而发生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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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的,因为丙甲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但如果三方达成协议,并经甲方同意,则丙可以直接向甲索要。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乙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身份证号、合同、邮件、手机短信、录音、汇款纪录等),及时起诉要甲还钱。要看欠条上面有没有还钱时间,若有,应在还钱时间到后3年内起诉,若没有起诉,则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已过,同时要看有无证据证明有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况。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四倍,高于四倍的部分利息无效。若起诉前发现对方有财产,可以申请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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