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层开发、科学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公共停车等空间需要,统筹安排地下空间,并与地面建设合理衔接。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地块规划条件(图则)的要求,并依法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同步开发利用的,统一办理;独立开发利用的,单独办理;分层开发利用的,分层办理。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停车场、物业服务等设施,可以不计入建设用地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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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合同履行地以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为准。约定了发货地为合同履行地的,发货地便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照上述仍不能确定合同履行地的,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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