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公司让你挂名,是你代持了某个股东的股份吧。很多人都搞不明白这个问题,公司是公司,股东是股东。公司在一般情况下自己是没有自己的股份的,所以怎么会是公司让你代持股份呢,而是某个股东让你代持他的股份。 就这么简单一看,你是显名股东,而别人是隐名股东,你不具有股东资格。 但是,实践中这种代持,有些都没有代持协议,那也可以说你就是股东,你说你没有出资,尤其是在前几年,工商登记是需要验资的,只是别人把钱打入你的卡里面了,然后你的卡再把钱打入公司的账户,这不就是你出资了吗? 如果没有代持协议,让你代持的股东也说不清楚往你卡里打钱的性质,而你又希望自己是股东,那就很难说清楚你是不是股东了。这要综合情况来看了。公司法有个专门的案由叫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各种情况多了去了,你提供的情况太少,不好做结论性回答。 你可以将情况说清楚一些,给我私信,我再回答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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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达成显名的合意,即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达成显名的合意,此时的法律评价为双方达成股权转让的合意。 依据法理,代持协议属于合同法规制的范畴,那么根据合同相对性,只能约束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不能涉及第三人,且代持协议仅仅能证明股权的实际出资情况,而显名化的法律效果换一个理解即为公司进行股东变更,实质即为股权转让,故此时需要达成股权转让的合意。 2、行使股权对外转让的法定程序,即当满足了合法有效代持协议和达成股权转让合意外,还需要行使股权对外转让的法定程序。 双方内部形成合意,根据商法外观主义,还需要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后才能真正显名,此时依据公司法第71条规定,还必须符合股转流程,即取得其他股东同意转让和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要件,此时由显名股东将股权以转让的形式转让给隐名股东,从而达到股东的变更。 3、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在满足第 1、2的条件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提交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通过章程修正案等。
隐名股东显名,除证明出资系其本人出资外,还需要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无效的情形,该合同是有效。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不得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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