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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刑事拘留与逮捕的主要区别如下: (1)刑事拘留的职能机关一般是公安局派出所管辖,(小部分职务犯罪的属于检察院管辖);逮捕的职能机关是检察院,检察院批准逮捕。 (2)刑事拘留的对象是触犯刑法,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这个阶段被刑事拘留的人可能构成犯罪。逮捕是已经由公安调查清楚,基本构成刑事犯罪,由公安向检察院申请,检察院核实了批准逮捕,这里表示基本有罪了。 (3)刑事拘留是为了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刑事拘留的结果一般转为逮捕; (4)刑事拘留的期限为3—7日,最长不超过30日。
刑事拘留和逮捕两个是不同的性质,从根据我国的法律作为依据进行强制拘留的,在这期间的拘留是可以作为判刑后的减刑的,在拘留的过程中可以转为逮捕,但逮捕不一定就是拘留,因为拘留是强制性的,其次就是执行的机关不同,一般的公安机关可以行驶拘留,而人民检察院执行拘留扣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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