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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在准备犯罪,实施犯罪或犯罪后立即发现的。(2)受害者或在场亲眼看到的人指认他犯罪。(3)在身边或住所发现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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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拘留,称为刑事拘留。它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遇有紧急情况,暂时限制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 刑事拘留的具体适用是: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治安拘留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而采用的强制方法。司法拘留是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采用的强制方法。明确它们之间的区别,避免混淆,在司法实践中是十分必要的。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先拘留:(1)准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发现的。(2)受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到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周围或住所发现犯罪证据的。(4)那些试图在犯罪后自杀、逃跑或逃跑的人(5)有可能摧毁、伪造证据或串通供应。(6)那些没有真实姓名或地址,身份不明的人。(7)涉嫌逃跑、多次、团伙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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