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工伤的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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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符合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条件,但同时具有以下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自杀的。以上“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结论性意见为依据;“醉酒或者吸毒”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为依据。无法获得上述证据的,可以结合相关证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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