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选举时,应当有由选民推选的监票人对发票、投票、计票的工作过程进行监督,并且有若干名熟悉投票程序的工作人员,向选民说明投票应注意的事项,办理组织投票选举的具体事务,维持投票秩序。投票站、选举大会的每个票箱和设立的每个流动票箱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票人。代表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选区投票选举的监票人、计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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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选举人有投票的权力。投票是选举人使用自己选举权利的一种方式,有选举人将所要选的人的姓名写在票,或在印有候选人姓名的选票上做出标记,投入票箱.可以填写投票人自己的姓名也可以不写,不写则成为不记名投票。投票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民意,对参与投票的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监督监察机关 。监察机关行使监察权。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要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监察机关应当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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