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起哄闹事,打架斗殴的,拘留所应当根据不同情节依法分别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法律依据:《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拘留所应当建立被拘留人日常在所表现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对被拘留人奖励和惩罚的依据。第三十五条被拘留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拘留所应当根据不同情节依法分别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一)起哄闹事,打架斗殴的;(二)殴打、体罚、虐待、欺侮他人的;(三)故意损毁拘留所财物或者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四)预谋或者实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自残、吞食异物以及隐藏违禁品的;(五)传授违法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违法犯罪的;(六)袭击民警及其他工作人员的;(七)违反拘留所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对被拘留人的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由管教民警决定并执行,并记录在被拘留人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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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涉嫌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是纠集他人多次实施起哄闹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疫情期间起哄闹事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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