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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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成立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1、主体,指参加劳动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劳动者,必须符合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能力的规定。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用人单位,主要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客体,指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和行为。 物是指能够满足人们生活需要,可以为人类所控制,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实体。 行为,主要指劳动行为和劳动管理行为。 3、内容,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和承担的劳动义务。
劳动仲裁需要满足的条件如下: 1、申请人是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 2、被申请人的信息明确; 3、有具体的申请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5、在仲裁时效范围内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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