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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受理条件如下: (一)企业名称一般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市)+字号(商号)+行业(或者行业特点)+组织形式。 (二)所用商号不得与其它已核准或注册的相同行业或无标明行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号)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三)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四)不得与已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五)名称冠“广东”的公司,须符合《广东省企业冠省名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 (六)企业名称冠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或者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或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需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如深圳多有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七)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八)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等。 (九)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二个以上的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十)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如果股权投资企业名称快到期了可以提前续期,办理人要争取获得股权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更长的续期时限,把影响控制在最低。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设立其他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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