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一至二年招标代理资格;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影响评标结果的,应当依法重新评标或招标:(一)超越资质范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二)以他人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三)转让或拆分招标代理业务的;(四)承担同一招标代理项目的投标代理或投标咨询业务的;(五)违法向招标人收取费用的;(六)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招标程序的。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三)、(五)、(六)、(八)项,第五十五条(二)、(三)、(四)、(五)项,第五十六条(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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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所以,只要代理人没有超出代理权限,不会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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