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能将怀孕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必须按劳动法预照顾处理,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参照《劳动法》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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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从严自律学习不够。学风不浓,学习上存在形式主义,平时虽然经常学习有关党章党规党纪的文章,但学习还不够系统和全面,党章意识还有待加强,对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还没有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2.对政治纪律认识不够深,有时政治敏锐性不够强。有时认为自己在行动上与党的要求保持一致就行了,思想认识不重要,对社会上一些错误的政治言论没有主动抵制,存在麻痹思想。如对于一些错误思想思潮,错误言行和少数干部“乱议论、乱猜测”的现象,本人虽能够做到不同流合污,但有时缺乏当面批评指出其错误的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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