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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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的司法解释如下:离婚财产分割,是对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若双方有约定,则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则按相关法及相关解释进行分割:如果没有约定,则按一人一半分割,同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财产分割的司法解释如下: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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