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属于实践性法律关系,故原则上债权人应当对借贷合同的订立和借款交付两项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实践中,对债权人主张借款为现金交付而仅有借据为证时,法院一般会根据借款金额分别处理:小额借贷中借据既是借贷合同亦可证明借款交付;大额借贷中借据一般仅视为借贷合同,而不能作为借款交付证据,出借人需要另行提交交付证据。但如何界定大额小额各地法院未予明确。各民事审判庭普遍倾向于本金少于十万元可以界定为小额借贷,本金多于一百万元可以界定为大额借贷。但占比不低的一部分借贷纠纷案件的本金位于十万到一百万元这样一个区间内中等金额民间借贷,对现金交付的举证责任难以一概而论,中等金额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仅以单张借条主张中等金额借贷关系成立,要求借款人还款,法院应如何认定如被告提出抗辩和可信证据,原告还应就借款实际交付承担举证责任。审理难度较大。 因此,只有在小额借贷中仅仅有借条可以主张有借贷合意亦可证明借款交付。而大额借贷中,仅有借条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有实际交付的情形下,借条仅为借贷合意的证据,并不能证据钱款已经实际交付,从而返还借款的主张得不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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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委托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或者概括约定,受托人可以直接向借款人主张债权。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具备可撤销的原因就可以撤销。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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