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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程序是怎样的

2023-06-09 08: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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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6-09 回复

专业分析:

坚持如下四个考虑原则: 1、适当考虑经济补偿的原则,就经济补偿是必须的,但它并非是无限量的。 2、适当考虑以精神抚慰为主、物质补偿为辅的原则,就这种损害赔偿主要是基于抚慰无过错方的精神受伤害、受打击而设立的,因此,物质赔偿只是起一种辅助的作用。 3、适当考虑精神赔偿数额有所限制的原则,即使是以精神抚慰为主,但其精神赔偿也不是没有限量的,应当有所限制。 4、适当赋予法官对精神赔偿额裁决的自由裁量权的原则,就每一件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例来讲,都会因人因地区及因伤害程度的不同而迥异,因此,赋予法官在此方面的自由裁量权是非常必要的。 由于每一种婚姻其过错行为引起的离婚损害都有其特殊性,因此,其承担的损害赔偿额自然也就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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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提出的程序是既可适用行政离婚登记程序,亦可适用民事离婚诉讼程序。 夫妻双方就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已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又同意通过行政登记离婚,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予干预。 如果当事人达不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协议,则可通过诉讼离婚,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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