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和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两种。核发登记证件时,应区别以下情况,分别核发税务登记证件或注册税务登记证件: (一)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并实行独立核算的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规定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件的除外); (二)对下列纳税人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1.纳税人所属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2.国家税务局只负责征收所得税的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 3.地方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临时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核发加盖戳记的《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其有效期不超过半年。 戳记章规格统一为5CM×4CM,内框上排字样为“临时”,下排字样为“有效期限年月日”(各地自行制作)。 5.按照规定直接向国税机关缴纳税款的承包、租赁经营者;6.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但负有连续缴纳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各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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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登记对各类登记事项的具体要求:企业名称应符合规定;详细地址登记;两种经济性质;应注明各方的经济性质;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类型;注册资本金额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
一、免责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 二、并存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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