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违反国家和地方计生政策生育子女,需要接受相关行政处罚和缴纳社会抚养费名义的罚款。缴纳完毕社会抚养费,征收社会抚养的部门会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第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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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意思有多方面的: 1、孕妇超生或未办理准生手续等 2、超生后为按照要求缴交所谓的社会抚养费(就是超生罚款); 3、计生工作人员违规操作(比如违规引产等) 4、产妇有固定的产假,如单位未给产假,就是违反政策; 5、独生子女是有政策奖励的,如单位私自克扣、截留也是违反计生政策的。
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并未把未婚生育列为禁止性对象,但各省市都把未婚生育纳入了违反计生育政策范围征收社会抚养费,要征收社会抚养费。未婚生子缴纳了社会抚养费,只是接受了处罚,并不能改变违法事实和性质,依然属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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