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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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明确了四种认定情形: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下班摔倒不属于工伤。职工下班途中自己不慎摔倒的,不是因为工作的原因摔倒的,应当由自己承担摔倒的主要责任,不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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