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影创作、摄制、发行、放映等活动(以下统称电影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电影,是指运用视听技术和艺术手段摄制、以胶片或者数字载体记录、由表达一定内容的有声或者无声的连续画面组成、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用于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或者流动放映设备公开放映的作品。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还应当遵守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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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摄制许可证办理时的办理流程: 1、须是地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 2、向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报送下列材料: (1)、拍摄影片的申请; (2)、不少于一千字的故事梗概一份,四号字体。另须注意: 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重要涉外、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等方面内容的,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份,或: a、提交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或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的剧本审读意见; b、提交中央和国家机关主管部门对其所属的电影制片单位申请立项所报剧本的审读意见。 (3)、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5)、公司账户所在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 (6)、编剧允许公司使用其作品的授权书。 3、期限: 在决定受理后20个工作内作出是否同意立项的决定。但电影剧本需另请专家或送有关部门评审时,立项时间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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