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属于解除夫妻身份关系案件,具有特殊性。根据身份关系不得代理原则,离婚诉讼只能由婚姻当事人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因此,除以上情况外,离婚案件一般不得适用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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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若联系不到对方,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其他形式送达开庭传票或诉讼材料的,可以由法院进行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对方仍联系不到的,法院将对被告进行缺席审判并做出判决,再通过公告的形式送达判决书。
一方不出庭起诉离婚法院的判决标准: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提交书面意见;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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