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最低服务期,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未满最低服务期辞职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按最低服务期的剩余部分占最低服务期的比例退还培训费。上述规定有四个要素:一、劳资双方对于最低服务期有约定,二、用人单位已对劳动者进行培训,三、劳动者在最低服务期届满前辞职,四、劳动者仅须退还培训费,不退还工资、福利、社保、差旅费等款项。 综上,除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特别约定,否则,用人单位的要求没有法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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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对培训期的规定是:培训期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签订协议约定;违反培训期约定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依约定向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其他。
劳动合同法对培训期并没有规定,但对专项培训费有以下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的,可以和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要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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