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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房屋分割登记办理条件为: 1、申请人与依法提交材料记载的一致; 2、申请人提交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真实、有效; 3、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上记载一致; 4、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5、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1)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 (2)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3)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记载冲突的; (4)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5)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6)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7)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一、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一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给他(她)财产。 第二、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 第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有过错,不代表就会'净身出户'。 第四:公平原则:离婚时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抚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换病房等。 第五、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可以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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