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必须经过房屋评估、继承公证、申请产权登记等办理过程。凡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当房屋的权属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就可以申请办理该房屋继承登记。大致步骤如下: 1、房屋评估:首先必须通过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评估公司会根据房屋所处的路段、坐向、楼层、楼龄等重要因素,作出专业的价格分析和楼价评估,定出准确的物业市值价格。 2、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在办理公证时,必须提供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以及原房屋权属人立有的遗嘱(如有遗嘱),亦应提交遗嘱原件。若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 3、房屋测绘:申请人须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测绘成果或者附图,以便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4、继承登记:申请人持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填写《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并递交上述资料后,办案人员将收件立案受理,并核发回执。待一切资料审核后,即发放已更改权属人的房产证明。 5、规定需递交的其它资料:如涉及该房屋权属等事项是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必须缴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如该房屋经实地测绘,发现已经改建或存在违法建设的,必须提交规划部门的报建审核书或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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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需提交: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表;代理人申请时,提交授权委托书;产权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其他证明。
房屋继承应该按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办理。被继承人死亡后,有遗嘱或者与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按照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处理遗产。没有遗嘱或者协议的,依法继承。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继承人启动继承程序,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继承程序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才会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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