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房,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 第十一条属严重妨碍城市规划的违章建房,应限期拆除或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没收。第十二条对于违章搭建、违章建房,依法必须限期改正、拆除或没收的,不得仅用罚款代替。第十三条公私同幢的房屋中的违章搭建,参照《公房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四条对正在施工的违章建房,有关主管部门一经发现,应责令其立即停工;不听劝阻,继续施工的,可予以强制拆除。第十五条对妨碍公共安全和交通的违章建房,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等按下列程序予以拆除:(一)规划管理部门依职权调查取证,查清违章建房的事实;(二)规划管理部门向当事人发出限期自行拆除违章建房的决定书。其中对成片违章建房,先由区(县)人民政府发出统一整治的通告。当事人对决定书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三)当事人逾期不自行拆除违章建房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第十六条证明违章搭建、违章建房的证据:(一)举报或要求整治违章搭建、违章建房的信件或陈述笔录;(二)对违章搭建、违章建房的查勘笔录、照片或录像等;(三)询问相邻人及其他人的调查笔录;(四)违章搭建、违章建房的行为人的陈述笔录;(五)违章搭建、违章建房的其他证据。第十七条当事人及其他人妨碍、阻挠执法人员查处违章搭建、违章建房,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处理;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查处违章搭建、违章建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对强制拆除违章搭建、违章建房所支出的人工费、垃圾清运费等,主管部门应作出由违章搭建、违章建房的行为人承担费用的行政决定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作出决定的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九条建筑施工单位承揽违章搭建、违章建房的,其主管部门应对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第二十条负责整治违章搭建、违章建房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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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9号)于2011年11月21日市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对违法建筑的处理,城市和农村存在一个区别,即城市是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等六种处理手段。而农村只有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拆除三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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