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城乡规划以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直接...
除人行天桥、轨道、电力设施外的其他架空市政设施距现状建筑物的最小水平距离,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架空市政设施顶面标高低于现状房屋底层标高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下列区域内的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经依法批准后,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内容的补充:(一)市、县(市)主要公共服务中心、文化中心和中央商务区等;(二)城市广场和公园周边、主要干道和河道两侧;(三)各级风景名胜区核心区边缘、特色历史街区、工业遗存集中区等;(四)新城、新市镇核心区;(五)其他重要区域。
在公园绿地内进行建设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公园绿地配套建筑的设计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其占地面积之和不得大于公园陆地面积的3%。其中,用地面积小于或者等于2万平方米的公园绿地,仅允许建设为公园绿地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用房和公园管理用房。(二)公园绿地配套建筑不宜临城市道路布局,除塔、亭、台、阁等景观建筑小品外的建筑高度不得大于8米。(三)动物园、植物园、盆景园等专类公园,因使用功能需要,经专题论证后,其配套建筑占地面积及建筑高度可以另行确定。(四)市政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经论证确有必要的,可以使用公园绿地。
市属重点建设工程项目、跨区县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河道、道路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以及公园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由市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其它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由所在区、县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时,应当对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绿化设计标准、规范进行审查。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05人已浏览
562人已浏览
8,438人已浏览
21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