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抚养权男方争取的有利条件 在抚养权存在争执,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参照《子女抚养意见》中的规定,判由男方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有: 1、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 2、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3、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生活的。 4、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5、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6、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父亲生活的。 8、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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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明自己经济状况良好,提交工资单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这些证据都有利于法庭判决认为男方能给孩子更好的居住环境和成长环境; 2、如涉及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亲生活的相关证明,毕竟不论外部环境如何优越,也比不上孩子的意愿,法庭也会综合各方面考虑,充分考虑孩子的意愿。 3、若夫妻已经分居时间较长,分居期间孩子一直随男方一起生活的,改变环境会对孩子成长不利,因此也是男方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有利条件之一。 4、城市生活节奏较快,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带。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爷爷奶奶对长期带孩子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男方提出离婚孩子的抚养权不满两周岁的,抚养权归母亲。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即孩子愿意跟谁生活,谁就是孩子的抚养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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