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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抚养权争夺应提供哪些证据

2021-06-10
1、医疗机构出具的,男方已作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 2、子女长时间随其生活,对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的证明 3、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况)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 5、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 6、子女随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并且祖父母要求且能力帮助照顾外孙子女的证明 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与父亲生活证明(一般法庭会单独询问) 8、男方有相当强的工作能力及经济收人的证明 男方争夺抚养权的有利条件 在抚养权存在争执,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参照《子女抚养意见》中的规定,判由男方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有: 1、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 2、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3、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生活的。 4、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5、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6、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父亲生活的。 8、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的。 抚养权的争夺在生活中男方一般情况下是是属于不利的一方,所以有关的证据收集在法院的宣判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具体问题的处理上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注意其中的限定,这样自己的权益维护才不会失去积极的一面,进而有效的保障自己的利益。

相关法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 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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