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照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重庆市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正常上班期间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资。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养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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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标准为,与原工资福利待遇相同,由用人单位进行支付。依照相关规定,对于工伤职工需要暂停工作进行治疗的情形,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照发。通常,停工留薪期时长不超过12个月,但有特殊情况时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也不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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