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龄不属于法定术语,应当为“经济补偿金”。 2、赔偿标准是: (1)2008年1月1日之前,按照实际工资标准计算月收入×实际工龄年数(满一个月不满六个月的,计算为0.5年;满六个月不满12个月的计算为1年); (2)2008年1月1日之后,按照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月收入×实际工龄年数(满一个月不满六个月的,计算为0.5年;满六个月不满12个月的计算为1年) (3)2008年1月1日之后,若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市平均工资三倍的,直接按照三倍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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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内被辞退的,如果用人单位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合同,应当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果违法解除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工龄工资发放标准具体如下:员工工龄工资标准,连续工作满一年50元/月,连续工作满二年100元/月,连续工作满三年150元/月,连续工作满四年180元/月,工作每增加一年工龄工资增加30元/月,十年封顶;管理人员工龄工资标准,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办公室人员100元/月,连续工作满一年b级以上管理人员100元/月,连续工作满一年a级以上管理人员15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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