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情况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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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的标准如下: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
加班费补偿标准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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