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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的清算分为两种:普通清算、法定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的种类具体有: 1、公司自行清算,除公司分立或者合并的情形外,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2、人民法院强制清算,清算义务人不履行职责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3、破产清算,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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