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至于物业有没有义务对此进行修复处理等,应当依照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确定的物业公司的职能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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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房屋质量问题可以请评估机构对房屋质量进行检测、对质量状况进行评估,如果不符合标准,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如果房价有所上涨,损失包括当前房价与购买房屋时的房价的差额,为订立合同而进行的资金耗费,以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导致的其他损失。房屋面积不符合约定,当事人可以按照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解释的第十四条规定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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